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卫生部 2006年)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预防和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出现的健康危害因素。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f.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9673,GB 16153)。
(2)
建设单位或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1)
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
结合基本情况分析和现场调查结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2)
机房、风管、冷却塔、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急关闭回风的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备、设施;
(4)
空调水系统、运行工况、气流组织、空调管道材质和保温材料等其他相关方面。
类型相同系统,30套以下的抽样比例为20~30%,30套以上的抽样比例为10~20%。
风管:主风管中(如送风管、回风管、新风管)至少选择3~5个代表性断面。
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状况的现场调查和检测,发现存在的卫生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经常性卫生学评价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评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效果评价。
评价指标和检测方法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
根据现场调查和卫生检测的结果,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卫生学评价结束时应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是卫生学评价工作的总结性文件,应在基本情况分析、现场调查、卫生检测、评价分析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卫生学评价的全部工作,文字要求简洁、准确。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和方法、评价结论和建议。报告格式见附录J。
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一般在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价机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K的规定,并每4年进行一次评估。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地(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省级以上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卫生学评价结果的技术仲裁。
(7)
评价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称、专业,签字)
评价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拥有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验专业人员。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0%。
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表K1。计量设备应有计量检定证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Kp=0.99±0.01,或S型皮托管
Kp=0.84±0.01
|
|
|
|
|
|
|
|
|
|
|
|
①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a50=10±0.5mm,sg=1.5±0.1的要求
|
|
|
②检验仪器测定的重现性误差:平均相对标准差小于7%
|
|
|
③检验仪器与称重法比较,总不确定度(ROU)应小于等于25%
|
|
|
|
|
|
|
|
|
满足《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附录M要求
|
|